宜春私人电影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大应财〔2021〕2号)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16:32 已浏览:

宜春私人电影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学院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全院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不得以收抵支。

第四条 各类收费通过网上缴费平台、POS机、支付宝(学院账号)、微信(学院账号)等方式收取,开具财务处统一提供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自行购买、印制或借用其他票据。

第五条 学院收费包括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第二章 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

第七条 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学院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

归口管理部门如下:

(1)本科生学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归口教学科研部管理;

(2)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归口后勤与资产处管理。

(3)报名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归口考试组织单位管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学费收费方式分为学分制收费或学年制收费两种,实行学分制收费方式的,按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日制本科生按学年制收费。

第十条 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费的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入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老生应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新生按新生报到指南的要求办理缴费。

第十二条 根据《宜春私人电影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苏大应教〔2020〕3号),学生如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则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宜春私人电影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缓交学费实施办法》(苏大应学〔2016〕99号办理缓交手续,分期交费。

第十四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实行学分制收费方式的,按学分制收费的有关规定退费。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章 代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代收费是指学院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教材费、新生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

第十七条 代收费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须由学院统一代办的项目。

第十八条 代收费上级有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学院按代办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价或按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价格执行。

第十九条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执行。

归口管理部门如下:

(1)教材费收费标准调整归口教学科研部管理;

(2)军训服装费收费标准调整归口学生事务部管理;

(3)体检费收费标准调整归口后勤与资产处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缴纳本学年代收费。其中教材费在学生入学时预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生上机上网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档案查证及翻译费、复印费、校外车辆停车费、测试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

第二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上级有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学院归口管理部门按市场价、合理成本补偿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学院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服务性收费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二十五条 培训费的管理按现行的《宜春私人电影院培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院在门户网站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院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巡视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学院收费工作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收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学院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宜春私人电影院财务处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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